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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最后一道防线”
www. 57365.com www.cchrcc.com    2016年02月22日    来源: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

2015 年7月,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废止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号,以下简称“1 号令”),这既是落实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又为劳防行业管理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

为了加强劳防用品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 2015 年 12 月,制定发布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为用人单位依法加强劳防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为了更好地理解《管理规定》,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的有关人员。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对比新出台的《管理规定》和原来的 1 号令,可以发现,二者虽有部分条款类似,但侧重点则不尽相同。

“1 号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等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怎么选、怎么用劳防用品规定的少 ;而《管理规定》更侧重对企业劳防用品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让企业明白怎样进行劳防用品管理,进而落实主体责任。”参与起草《管理规定》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法规处处长秦兴强介绍说。

虽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标志管理的强制性要求被废止,但《管理规定》中,依然鼓励企业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防用品。

对此,秦兴强解释称,安标管理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对特种劳防用品的性能和质量,起到一定的保障、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劳防用品的生产企业,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安标管理通过严格而系统的把关,有效地降低了用人单位选用、采购特种劳防用品的风险,也成为各级安监部门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监督执法时的重要参考,形成了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所以,应予“鼓励”。

据了解,特种劳防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模式也进行了改革创新,在体现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引入市场属性,实行第三方认证。引导劳防用品生产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防用品。

具体实用的管理指南近几年,职业健康司在执法检查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在劳防用品的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有的企业根本不为劳动者配备劳防用品 ;有的即使配备劳防用品,但质量较差,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 ;还有的劳动者不会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根据不完全统计,由于未配备劳防用品、劳防用品不合格、劳防用品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各类伤亡事故占工矿企业伤亡事故总数的 16%,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百亿元。“因此,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防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秦兴强说道。《管理规定》为企业提供了劳防用品管理的具体指南,包括从前期的危害因素判定,根据存在的危害因素选择合适的劳防用品,到劳防用品的采购、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系列要求。

秦兴强特别强调了《管理规定》的第四条,劳防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最有效的做法依然是源头控制,比如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或者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只有在充分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后,工作场所仍然存在比较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才能使用配备劳防用品这一补救性措施。

同时,《管理规定》还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工和实习学生同用人单位原有的员工一样,可以享受企业配备的劳防用品。处于作业地点的参观、检查等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为更好地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配备劳防用品,《管理规定》专门详细地介绍了作业现场有什么样的职业病危害,应当配备什么样的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的浓度、强度不同,防护用品配备的要求亦不同。

如工作场所毒物的浓度超标幅度低于 10 倍时,可选用半面罩式防毒面具 ;超标达 10 倍以上但低于100 倍,要使用全面罩式防毒面具 ;而当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 100 倍以上时,必须使用隔绝式或送风过滤式的全面罩防毒面具。

“《管理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了‘行动水平’的概念。”秦兴强说道。

通俗地讲,“行动水平”是指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什么程度时,该采用何种防护措施。这一概念在学术界讨论较早,实际应用中,《管理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的人类致癌物质(苯、甲醛等 14 种),当浓度达到其 1/2 职业接触限值(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这一规定解决了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候为劳动者配备劳防用品的困惑。”秦兴强补充说,过去,什么时候为劳动者配备劳防用品,并没有明确要求,很多企业基本上是在现场危害因素不超标时,不为劳动者配发劳防用品。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先从对人体危害最大的致癌物质入手,明确了应当配备劳防用品的“节点”,然后循序渐进,对其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相应的防护要求。

此外,《管理规定》还要求,在同一工作场所,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的情况下,配备的劳防用品要考虑兼容性。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防用品的管理制度,如要从正规渠道采购劳防用品,并查验、保留劳防用品的检验报告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这也可以成为安监部门执法检查的依据 ;要对劳动者使用、维护、更换劳防用品进行培训,减少不正确佩戴造成的伤害。

推动落实作为规范性文件,有人认为《管理规定》的法律约束力较弱,不利于其推动落实。秦兴强解释说,虽然这一文件中,没有对企业不落实劳防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

但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都明确指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监部门将采取限期整改、处罚、停产停业等系列措施进行整治。

除了这些常规手段,秦兴强还介绍,用人单位劳防用品的监管还将借助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诚信管理,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引自《劳动保护》

责任编辑: 安全生产协会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