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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57365.com www.cchrcc.com    2009年09月24日    来源:www. 57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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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www. 57365.com冶金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工作,加强管理,促进本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规定和《www. 57365.com章程》、《www. 57365.com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www. 57365.com冶金安全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Special Committee of Metallurgical Safety

第三条 本会是www. 57365.com(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并依法登记成立的,专门从事有关冶金(不包含有色金属)安全生产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是我国涉及冶金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自愿组成的非赢利的社会团体,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下称武汉安环院),并在党务、行政、人事等方面接受武汉安环院领导,其办公地点设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冶金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为国家冶金安全生产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冶金安全产业发展;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和参与冶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四)围绕冶金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企业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开展国内外冶金安全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组织举办有关冶金安全生产的全国性展览,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

(六)推进冶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冶金安全工作者的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相关书刊资料;

(七)组织开展冶金安全生产科技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冶金安全生产科技服务,组织从事冶金安全生产科技咨询、开发、评估和风险评价活动,评选优秀论文;

(八)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事冶金安全生产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冶金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冶金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

(十)为会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联系制度,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安全互检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冶金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办会的原则,其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加强与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协会开展有关冶金安全生产的工作与活动,大力开拓业务领域;

(三)及时向协会反映所我国冶金领域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动向、新举措,广泛宣传协会的宗旨和服务功能;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会根据协会章程发展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从协会会员中产生,由委员侯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委员主要由冶金安全生产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代表;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冶金安全生产领域学术或学科,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

第十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或委员扩大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学术会议或活动。

本会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工作规则;

(二)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推选名誉主任委员,聘请顾问;

(五)审议并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并通过委员会财务报告;

(七)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九)决定本会秘书长的任职或解除;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每届四年。每次换届会议应于协会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前一年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9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应由挂靠单位领导兼任。

秘书长由本会(挂靠单位)提名,协会审查同意,并经全体委员会议批准后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为委员会领导成员,领导成员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冶金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之限制。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海外业务。

第十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本会和挂靠单位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按规定比例提留的会费;

(二)本会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三)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冶金安全事业的发展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补贴等和办公费、差旅费的开支,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会规则修改须由全体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核准。

第二十条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及挂靠单位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2009424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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