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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57365.com www.cchrcc.com    2009年04月12日    来源:www. 57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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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www. 57365.com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根据《www. 57365.com章程》和《www. 57365.com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www. 57365.com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Special Committee of Labour Protection(缩写CAWSSCLP)。

第三条 本会是www. 57365.com(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划分,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查同意,民政部审批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劳动防护专业活动的非法人社团组织,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司局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由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动防护产品生产、经营、检测检验、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组成。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服务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劳动防护行业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帮助劳动防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劳动防护行业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相关业务。

第六条 本会挂靠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安科院),其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普及劳动防护知识,提高全民劳动防护意识;

(二)参与劳动防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工作;

(三)开展有关劳动防护科研、教育培训工作,并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劳动防护书刊;

(四)推广劳动防护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劳动防护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劳动防护行业管理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劳动防护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八)根据劳动防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求,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指导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企业与使用单位牵线搭桥,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十一)承担政府、协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四)生产经营单位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年产值应在500万元以上;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会会员即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从会员中产生,由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或委员扩大会议,举行一次专业技术交流或其他活动。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副主任委员、委员,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59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领导兼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为本会领导成员任期四年,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劳动防护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

领导成员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提名和派出,并经本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工作组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全体委员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国外业务。

第十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本会和挂靠单位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会费;

(二)本会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三)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属于协会所有,本会在规定的经费额度内具有使用权。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劳动防护行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遵照协会《章程》、《www. 57365.com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由全体委员会议做出决议,并报协会理事会同意,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体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及挂靠单位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协会章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2009412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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