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 57365.com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www. 57365.com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的工作,加强管理,促进本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www. 57365.com章程》、《www. 57365.com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www. 57365.com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Safety Assessment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缩写SACCAWS)。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www. 57365.com(以下称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划分,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安监总局)同意,经民政部备案注册成立,由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社团组织,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指导,是政府联系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承担安全评价行业管理职责和行业自律功能的专门组织。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办会原则,其主要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协助政府开展安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为会员服务、为评价对象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正确引导我国的安全评价事业发展,研究和解决安全评价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职能;建立奖惩制度,规范安全评价市场秩序,调解安全评价业务纠纷。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评价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立法、政策、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
(三)制订、执行并监督安全评价行业技术规范、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安全评价市场行为和秩序,
(四)开展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行业管理工作和安全评价资质行政许可的前期技术审查工作;
(六)进行安全评价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开展安全评价理论与应用技术研究,解决安全评价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广安全评价新技术和新方法,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服务;
(八)开展安全评价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九)开展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表彰与奖励活动;建立执业投诉机构,受理会员诉求,调解安全评价业务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违约的会员进行惩戒;
(十)开展国内外安全评价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和发行安全评价书刊;
(十一)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并向会员提供其他有关服务;
(十二)承担协会交办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本会会员即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本会不再另行收取会费。
第九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本会委员;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三)制定行规行约;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从协会会员中产生,由本会秘书处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委员主要应由在安全评价领域有一定业绩或影响的安全评价师和安全评价机构的代表等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或委员扩大会议;至少举行一次工作交流会议或其它有关活动。
本会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规则;
(二)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决定本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除;
(五)推选名誉主任委员,聘请顾问;
(六)审议并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惩戒;
(九)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任期每届四年。每次换届会议应于协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一年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十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为委员会领导成员。
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安全评价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在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内。
领导成员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秘书长为专职,由委员会议决定提名并经本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之限制。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海外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专家技术委员会作为受理会员和其他有关单位投诉的机构,专门负责对投诉或纠纷进行调查、评判、调解,并向本会提出处理意见。
专家技术委员会成员从本会委员和会员单位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在非会员单位中聘请。
专家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承担,具体组成原则、条件、受理程序和规则等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会费;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属于协会所有,本会在规定的经费额度内具有支配和使用权。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评价事业的发展,可用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励、补贴等和办公费、差旅费的开支;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遵照协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由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安全评价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2008年4月29日安评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自2008年4月29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