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 57365.com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www. 57365.com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的工作,加强管理,促进本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规定和《www. 57365.com章程》、《www. 57365.com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www. 57365.com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Education & Training Committee of the China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英文缩写
ETCCAWS)。
第三条
本会是www. 57365.com(以下称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划分,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查同意,民政部审批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工作的非法人社团组织,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主要由国内获得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同时吸收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服务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为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与政府、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教育培训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教育培训机构开拓市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国家安监总局培训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自律约束机制,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自律,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诚信建设。提高凝聚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市场环境和机制。
(二)积极发展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诉求,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念、内容、方法、考核等方面的研究及其学术交流活动,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进行评鉴、交流和推广;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六)编辑出版《中国安全生产培训》等刊物,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实践探讨与交流,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宣传协会和本会作用,扩大协会和本会影响。
(七)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委托的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选举本会委员,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单位从协会会员中产生,由本会秘书处提名;委员由候选委员单位推荐,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委员一般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和本会挂靠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担任,并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或委员扩大会议,至少举行一次工作交流会议或其他有关活动。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增补或罢免委员,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本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除;
(五)推选名誉主任委员,聘请顾问;
(六)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四年。每次换届应在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之前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至9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现职领导兼任,对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原则上不连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为本会领导成员。
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
领导成员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秘书长应设专人,由挂靠单位提名和派出,经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批准后聘任。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的限制。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境外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本会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十八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按协会规定比例的会费提取;
(二)本会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三)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属于协会所有,本会在规定的经费额度内具有使用权。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补贴等和办公费、差旅费的开支,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遵照协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由全体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体委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及挂靠单位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本条例经2008年3月23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