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
晋煤监安二字〔2008〕16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为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省局12月4日下午会议、12月13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监察科长座谈会议、12月24日党组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
(一)申请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其许可生产能力必须符合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规定。
(二)不存在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100号、省政府晋
政发[2007]12号文件规定的十五类七十六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没有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拒绝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拒绝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的现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四)凡主要安全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扩大能力、发生事故、有建设项目(包括变更系统、延深开采、重打风井、重打安全出口等新、改、扩建工程)的乡镇煤矿,均不得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二、遵循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程序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局制定,包括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十五类七十六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三部分。
(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签注栏,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晋办发[2007]11号)和分级监管权限,如属县(区、市)及以下煤矿,由县(区、市)煤管局签注,如属设区市属煤矿,由设区市煤炭局签注。
(三)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对煤矿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直接延期申请书》复核时,要依据当年煤矿安全“三项监察”计
划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的意见,经复核同意直接延期的,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负责人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大厅提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付本,并提出换证申请。
(五)申请受理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承办处室组织审查,制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符合规定的,集体研究、决定换证、下发文件、重新制证。
(六)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大厅领取直接延期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提供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付本。
三、加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的力度
(一)对于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实施关闭的矿井,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站)应及时报告省局撤销行政许可、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经省核准进行进一步煤炭资源整合的煤矿,省局接文后将撤销行政许可、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已列入第三阶段关闭矿井名单,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2007年8月31日山西日报A4版公告,其后又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文置换单独保留的矿井,必须重新领证,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站)请示省局,省局将对这些煤矿重新领证提出具体要求。
(二)对于省、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等部门移送或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煤矿违法行为的,要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吊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理。
(三)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为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要查验采矿许可证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鉴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量有限和不能及时掌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现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以3年为准。但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年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要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相同;待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可持采矿许可证原件正付本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大厅申请顺延,由相关处室审核办理。
(五)开采与煤共(伴)生的多矿种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只办理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若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第一个矿种是煤炭的,则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煤矿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时,应提供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煤矿申请换证的安全许可生产能力以2007年9月及以后省煤炭局批复各市煤矿2006年生产能力复核结果为准,若安全许可生产能力高于复核结果的,更正为与复核结果一致;若安全
许可生产能力低于复核结果的,按省局晋煤监办字[2005]689号文件规定,煤矿申请补批提升能力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后,可申请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下井人数以2005年3月25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晋煤安发[2005]226号文件规定作为判断是否超定员的标准。
(九)本次增加和修订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书达到10种,连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仍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公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情况
(一)省局政务大厅负责每半年按47号文件要求的内容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一次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报告、每半年通过山西日报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站)、省局有关处室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吊销、暂扣、注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通报省国土资源、煤炭、安监部门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五、其它
(一) 不能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变更安全
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仍适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晋煤监办字[2006]291号)。
(二)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大厅受理后,承办处室组织审查仍按照省局晋煤监办字[2006]307号文件执行。
附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式样。
矿井基本情况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发布日期】20080110
【实施日期】20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