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省专家组)是为我省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监察、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科技研发等提供技术支持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第三条 省专家组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设非煤矿山、石油化工、职业卫生、冶金机械、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建筑、消防、综合等9个专业组。
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四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调研与咨询工作;
(二)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建议;
(三)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立法和标准起草修订工作;
(四)参与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审批的技术性审查核定工作;
(六)参与重要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七)承办完成省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专家工作管理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具体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及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专家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省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专家组工作计划,检查专家工作情况;
(三)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和换届工作;
(四)核定专家使用计划,组织专家执行事故调查、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活动;
(五)向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
(六)适时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各专业组专题会、座谈会;
(八)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组主要活动和专家业绩;
(九)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本届任期5年。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专家组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七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本人自愿或同意参加专家组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特殊专业可以从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中聘任;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年龄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有关部门、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规划处对推荐和自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报局领导审定;
(三)省安全监管局聘任并颁发聘书,发布公告。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于因下列情况而不再适合继续作为专家组成员的,可适当作出调整。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应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本人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履行解聘手续;
(二)连续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
(三)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专家工作守则的专家组成员,省安全监管局经核实后可将其解聘;
(四)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专家组成员或被解聘的专家,其聘书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作废。
第十条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重要专业会议,应邀请有关专业组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奖劢。
三、专家工作守则
第十二条 专家应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 应接受省安全监管局管理,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如期完成省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受省安全监管局指派从事相关工作时,应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自觉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言献策,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专业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召集、组织本专业组的专家开展活动,收集并向规划处反映本组内专家意见和建议;
(二)可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工作需要,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的建议,省安全监管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
四、专家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实行计划审核制度。
(一)每年10月30日前,使用专家的有关处室提出下年度专家使用预期计划,送规划处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二)每次使用专家,由有关处室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活动)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附活动通知或主管局领导的任务批示),提前2—7天送规划处,但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手续;
(三)规划处负责核定《计划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处室拟定具体专家,所用专家正常情况下应在省专家组常设专家中选派,稀缺专业等特殊情况下从专家储备库中选派;
(四)每次专家工作(活动)结束后,有关处室应向规划处提供《专家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专家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规划处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专家使用计划,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专家工作专项经费预算意见。
第十六条 规划处根据专家经费情况,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使用专家工作经费。办公室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审核经费使用情况,并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所需费用应视其具体情况由指派部门、有关企业或邀请单位及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有关处室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专家使用。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吉安监管规划字[2004]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