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2年第22号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审查,决定批准以下21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资质有效期至2015年10月底。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进一步发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21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