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标准化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咨询行为,提高咨询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企业安全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工作满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咨询机构管理
㈠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负责对全国的咨询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咨询机构进行认可、管理。
㈢ 咨询机构经省级安全监管局认可后,方可从事安全标准化咨询活动。
㈣ 化学品登记中心定期公布认可的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的名单。
㈤
咨询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如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或咨询质量差,由原认可机关取消其咨询机构资格,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四、咨询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的单位;
2.从事过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的单位;
3.执业人员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管理体系级别审核员资质且有实际审核、咨询经验的单位。
㈡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㈢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㈣ 有不少于6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证书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㈤
咨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主管部门安全资格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具有相关的从业管理知识和经验。
㈥ 有保证咨询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
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咨询机构职责
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咨询工作。
㈡ 确保企业安全标准化达到达标要求。
㈢
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㈣ 制定有效的咨询实施方案。
㈤ 对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㈥
对其每个咨询项目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十二个月实施一次内部质量评审。
㈦
每年的一月份向本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及化学品登记中心报上年度所咨询企业名录、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和兼职咨询人员名单及其所咨询的企业、本机构内部质量评审报告。
㈧
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咨询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㈨ 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咨询机构认可
具备第四条规定基本条件的单位,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推荐,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认可,认可后通报化学品登记中心,由化学品登记中心汇总报危化司备案,进行公告。
七、咨询程序
安全标准化咨询程序应包括以下基本阶段:
㈠
初始评审: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对照《规范》查找问题。
㈡ 策划:进行咨询策划,确定咨询方案、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
㈢
培训:对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方法、风险评价方法及应用、自评程序和方法等,使其正确理解安全标准化标准和实施意义。
㈣ 咨询指导
1.指导企业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进行符合性评审;
2.指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析;
3.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承诺等;
4.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5.指导企业修订、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表格等。
㈤
发布实施:指导企业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记录表格等定稿、会审、批准、发布并开始实施。
㈥
企业自评:检查企业标准化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自评,编制自评报告、不符合项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㈦
符合性评审:检查企业标准化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评审报告、不符合项报告,指导企业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㈧ 考评前准备:指导企业进行达标申请及迎接达标考评相关准备工作。
㈨
考评不符合项整改:指导企业对达标考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以达到《规范》及考评的要求。
八、其他
㈠
咨询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专、兼职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和控制制度。
咨询机构委派的承担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在本机构执业、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人员。
没有取得考评员证书的人员不得独立承担咨询工作。
㈡ 未获得认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安全标准化咨询活动。
㈢ 咨询机构不得与考核机构发生业务和经济利益关系。
㈣
咨询机构从事咨询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化学品登记中心报告:
1.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2.股东、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发生变更;
3.专职咨询人员不再符合咨询机构批准时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等。
九、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